办理机构: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
申请条件: (一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,取得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(详见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);
(二)申请者须为外国(地区)登记注册的企业、经济组织,港、澳、台地区登记的企业、经济组织参照执行。
办理时限: 15个工作日
联系方式: 3365936, 3864847
申请表格: 0028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.doc
必须提交以下附件资料:
* 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》
* 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
* 完税证明
* 登记证、代表证、雇员证
* 其它有关文件、证件